(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李芳文等与汤军、王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李芳文,陈顺平,陈威,陈光新,李保玉,汤军,王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组织机构代码78086281-5。负责人伍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兵。委托代理人余乐,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平。法定代理人李芳文,系陈顺平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威。法定代理人李芳文,系陈威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玉。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芳文,系陈光新、李保玉的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芳文、陈顺平、陈威、陈光新、李保玉、汤军、王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康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许海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芳文、陈顺平、陈威、陈光新、李保玉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赔偿李芳文、陈顺平、陈威、陈光新、李保玉五人损失共计596289元;二、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超附:李芳文账号62170029701025668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城陵矶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