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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先和、徐成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先和,徐成发,刘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徐先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成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永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成发、刘永云拥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成发、刘永云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振华社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房产中心字第××号)。二、被执行人徐成发、刘永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成发、刘永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成发、刘永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