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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海龙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全行初字第73号原告廖海龙。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谢少东,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海龙以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海龙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福浩审 判 员  赵明增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