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玉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务工人员,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2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涂山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一小区,将放置于该小区门口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在逃匿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禹会区涂山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一小区,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在逃匿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弃车逃跑,被害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购车收据,现场示意图,相关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蚌价证鉴(2014)3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施某证言,被害人徐某陈述以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