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吉春与黄小平、秦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春,黄小平,秦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徐吉春。被执行人黄小平。被执行人秦玲玲。徐吉春与黄小平、秦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黄小平、秦玲玲应给付徐吉春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600元,因黄小平、秦玲玲未履行义务,徐吉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陈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