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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玉婷,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龙岩市地税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