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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陵县城黄花沟***号。法定代表人戴朝阳,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超,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冯某某,男。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寇超及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在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用于果园周转,贷款期限为2年,于2013年4月28日到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月利率为9.88‰,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贷款,被告拒不偿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70.2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2015年1月7日开庭之日利息960.33元及庭审后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陕农信05借字(2011)第0428002号个人借款合同、2011年4月28日NO:0860318号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借款人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冯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2年及双方关于借款期限内利率按照月利率9.88‰及按季度结息的事实。被告冯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约定也属实。借款期间对利息结清了一部分,后因经营餐馆不景气,在借款期满后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及时归还,现准备在2015年6月前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冯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冯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合议庭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当庭予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双方关于贷款利率、期限等事项均有约定,被告冯某某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至开庭之日利息960.33元及庭审后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利息,原告庭后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了诉讼费用,应予支持;庭审后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利息应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14.82‰(9.88‰×1.5)计息。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冯某某因经营餐馆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于2011年4月28日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9.88‰,逾期按日计收利率的50%罚息,按季清息,贷款期限为2年,于2013年4月28日到期。在贷款期间被告冯某某最后一次清息时间是2013年4月23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000元及至2015年1月7日开庭之日利息10030.53元,支付庭审后至本息结清之日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立有陕西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冯某某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至2015年1月7日开庭之日结欠利息10030.53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庭审后至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应自2015年1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并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息,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7000元及利息10030.53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7日);偿还原告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海燕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白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