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5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