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71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乔东林,董事长。被告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59号C区504。法定代表人高名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债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