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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窦建新与天津市源钰装饰装修工程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新,天津市源钰装饰装修工程队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窦建新,居民。被告天津市源钰装饰装修工程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俊青,经理。原告窦建新诉被告天津市源钰装饰装修工程队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5日中止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窦建新负担。审 判 长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