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沙玉虎与王文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玉虎,王文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沙玉虎,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龙艳,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秀,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沙玉虎诉被告王文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崔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玉虎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沙玉虎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