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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双胜乡。委托代理人:蒲盛尧,三台县塔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双胜乡。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蒲盛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3月7日生下儿子杨某甲现已成年。我们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以来由于被告迷上博彩游戏,把所挣得的钱大部分都用在了博彩上,不尽家庭义务。2008年地震后,我将我全部的积蓄拿出来伙同赈灾补助款把房子修起来,而被告却拿不出钱来,使我伤透了心,从2008年后我与被告各奔东西南北互不往来。特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准许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通过电话辩称:我知道今天开庭,但我在外面打工请不到假无法回来。我们是因为我经常买彩票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有些淡漠,但是我愿意改正,好好工作挣钱,最好能和好。如果实在原告坚持要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但希望原告以后能对儿子尽一定的义务,家庭财产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3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2008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11月在三台县双胜乡联欢村一组修有楼房一处,属家庭共有财产。2015年1月8日原告赵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三台县档案馆证明、双胜乡联欢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成婚,婚后本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并从2008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应当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现有家庭财产财产归杨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左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