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凤琴与邱长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琴,邱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 凤 琴 与 邱 长 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齐凤琴,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邱长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齐凤琴与被执行人邱长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被告邱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0935.78元、误工工资1247.12元、护理人员工资1520.26元、营养补助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邱长海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15000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刘连国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