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孔庆元与山东玉泉玻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元,山东玉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元,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玉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孔庆元与山东玉泉玻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玉泉玻璃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