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旭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