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史飞诉袁志红、袁宁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飞,袁志红,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4-1号原告史飞,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南红旗中巷***号1—***室。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被告袁志红,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街道淮中大道南504—**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0********。被告袁宁,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街道淮中大道南504—**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原告史飞诉袁志红、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袁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的存款18万元;并对史飞名下房产证为涡房权证涡字第4016**号,坐落于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将已冻结存款中150000元的划拨到原告农行账户中,用以偿还债务。原告史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予以解除冻结、查封,并要求将已冻结存款中15万元扣划入原告农行账户6228484071100629010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袁宁储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同时将该账户中存款150000元扣划入原告史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4071100629010的账户中。二、解除对史飞名下房产证为涡房权证涡字第4016**号,坐落于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的房屋一套(石油公司家属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兆东审判员 刘继业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