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武灵珍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灵珍,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武灵珍,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金座*单元***室。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总经理。关于武灵珍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灵珍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97986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