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督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徐霏、泮建峰申请支付令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霏,泮建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杭萧瓜督字第52号申请人徐霏,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泮建峰,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徐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泮建峰返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申请人徐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泮建峰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泮建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徐霏借款人民币35000元。案件申请费225元,由泮建峰负担。如被申请人泮建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