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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与盛东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盛东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96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利军。委托代理人郑顺忠。被告盛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庄有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