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钟启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启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启生,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启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启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钟启生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甲13监室因与同监室在押人员龚某发生争吵,遂用右掌打了龚某头部左侧二个耳光,致龚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龚某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后46天未愈合,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钟启生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已赔偿龚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龚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钟启生故意伤害龚某之时,系因其之前参与故意伤害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而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后被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4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钟启生故意伤害龚某的行为当时未被起诉指控,属于漏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启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王某、刘某、卢某的证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事情经过、检讨、病历材料、疾病证明书、谅解书、汇款凭据、诉讼文书、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钟启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启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启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启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启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昌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康珊良子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