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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达、曹旭芸,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永恒,上海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某某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已提供被上诉人一直在上海工作的社保缴纳记录,离婚协议中也已表明被上诉人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离婚协议书中记载“大学路房产(上海市大学路XXX弄XXX号)暂由女方居住”,被上诉人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中也记载了来沪居住地址为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工作单位为上海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证据初步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