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吴忠与武跃、管井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忠;武跃;管井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吴忠,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武跃,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管井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与被告武跃、管井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武跃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当于4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跃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