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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学与付台如、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付台如,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周学,男,1969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福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台如,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被告:王萍,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诉被告付台如、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台如、王萍所有的价值2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周学、程小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装饰城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付台如、王萍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6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周学、程小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装饰城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