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春英与高艳华、赵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英,高艳华,赵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46-2号原告马春英。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华。被告赵厚明。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做出(2014)临民初字第244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高艳华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艳华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