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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春英与高艳华、赵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英,高艳华,赵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46-2号原告马春英。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华。被告赵厚明。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做出(2014)临民初字第244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高艳华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艳华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