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才XX与被告宋XX、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XX,宋XX,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才XX,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庞志明,系锦州市凌河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X,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梅,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才XX与被告宋XX、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才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才XX负担。审 判 长 贺 华代理审判员 朱丽娇某某陪审员蔡文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