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奇涵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奇涵,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5号原告陈奇涵,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凡、欧阳灶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担保人李桂荣,女,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担保人陈鸣凡,男,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涵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毅人民币256913.33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桂荣、陈鸣凡共有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毅人民币256913.33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李桂荣、陈鸣凡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捷代理审判员 严丽仙人民陪审员 陈寿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