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浔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伟华与被执行人何须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华,何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覃伟华。被执行人何须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伟华与被执行人何须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须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