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戴永康与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康,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05号原告戴永康,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68-9-3,组织结构代码62201941-9。法定代表人冯小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家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洪浪,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戴永康与被告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永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永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永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