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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日强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日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日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日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日强在博罗县长宁镇古泥塘村委会梁屋田小组64号的住处,先后10次贩卖海洛因给梁某钦(鬼仔)。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梁日强,当场缴获22小包海洛因(共净重1.28克)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日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日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日强在博罗县长宁镇古泥塘村委会梁屋田小组64号的住处,先后10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梁某钦(鬼仔)吸食。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梁日强,当场缴获22小包海洛因(共净重1.28克)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日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长宁镇。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海洛因成分。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海洛因22小包和冰毒1小包依法予以扣押。5、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日强电话号码为1341305****在2014年9月1日至12日的通话记录情况。6、证人梁某钦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在“阿强”(梁日强)家找他买海洛因,吸食了几口。其吸食海洛因的来源是在园洲天天网吧找“外省佬”购买。其于2014年8月份开始跟“阿强”购买海洛因,至今大概10多次。7、辨认笔录,辨认人梁某钦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组进行辨认,指出梁日强就是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人。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日强供述,其于2014年9月11日9时许在博罗县长宁镇古泥塘村委会梁屋田小组跟“鬼仔”被传讯回来。2014年9月9日在其家中贩卖海洛因给“鬼仔”;9月9日17时许在家中贩卖海洛因给“老细”。以每包30元贩卖给他们,一共贩卖了约10次。毒品来源于一名贵州佬称“老五”,大概购买了3次至4次,于园洲沙头桥向他购买海洛因和冰毒。被缴获的冰毒是“老五”送的,其余22包海洛因是向“老五”购买的。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1日9时许,在博罗县长宁镇古泥塘村委会梁屋田村民小组抓获被告人梁日强。10、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日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梁某钦被强制隔离戒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日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予以依法量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日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梁日强的上述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钟玉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