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万鸿诉李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鸿,李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张万鸿,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南丰乡炒面庄村人,农民。被告李世明,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万鸿诉被告李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鸿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秀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