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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万鸿诉李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鸿,李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张万鸿,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南丰乡炒面庄村人,农民。被告李世明,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万鸿诉被告李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鸿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秀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