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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28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万良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2860-3号申请执行人郭万良,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爱民,男,48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郭万良申请执行爱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翁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爱民于2013年12月2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冻结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爱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29200.00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