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四川神州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三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神州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朝印村8组。法定代表人经廷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辉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昌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4)达达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材料款378500元、截止2015年2月10日利息36833.7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2649.50元、案件受理费6978元和本案执行费6130元,合计431091.25元。现查明,该公司所属煤厂经政府决定关闭,并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支付其煤矿关闭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在达州市达川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金431091.25元。并将该款项划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收款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达县支行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