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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磊、周成臣与周成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周成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880号原告:王磊,工人。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成臣,工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周成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