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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葛天才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天才,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葛天才。委托代理人许方辉、王超,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街道工业街,现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卓尔企业社区2A-2-1701。法定代表人喻旭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葛天才与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葛天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葛天才向本院提交了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的的担保函,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葛天才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650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6日,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151号B栋3410-341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翰。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天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申请人葛天才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