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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罗复军与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复军,瓦房店佳田制衣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罗复军,女。被告:瓦房店佳田制衣厂,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法定代表人:王希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复军与被告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复军承担。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