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2014)横民初字第015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被执行人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于2015年2月4日向申请人付款2万元,剩余案款以每月付4000元至付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