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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