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景刚与杜双江、李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刚,杜双江,李志广,李秀玲,李志峰,李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杨景刚,农民。被告:杜双江。被告:李志广。被告:李秀玲。被告:李志峰。被告:李伯玲。原告杨景刚与被告杜双江、李志广、李秀玲、李志峰、李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景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杜双江、李志广、李秀玲、李志峰、李伯玲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杨景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杨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杜双江、李志广、李秀玲、李志峰、李伯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