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邓发万犯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发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52号罪犯邓发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高中文化,电工。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发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被告人邓发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邓发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发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12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发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发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黄茂忠审判员 邢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