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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潘献合与刘才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献合,刘才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潘献合,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才发,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献合与被告刘才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才发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文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