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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原杭州香蕉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644号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原杭州香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家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蓁、张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