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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萍与姜金钰、姜志寿、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姜志寿,姜金钰,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姜志寿,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姜金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谢光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福建省三明市新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房产、店面及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评估、拍卖处置需较长时间,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