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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与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法定代表人钱妙琴,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陶晓磊。被告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法定代表人吴治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安庆村)与被告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薄板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村委托代理人陶晓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顺薄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庆村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停产,该公司职工在2014年12月下旬多次要求其支付工资,后由原告垫支75名职工11月份和12月份工资款共计613213.12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垫付的工资款613213.12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宝顺薄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宝顺薄板公司于2014年12月停产,该公司职工在2014年12月下旬多次要求支付工资,后由安庆村垫支秦义等75名职工2014年11月份和12月份工资款共计613213.12元。安庆村催款不着,为此涉讼。以上事实,有凤凰镇村(组)财务镇代理统一记账(核审)凭证、宝顺薄板公司11月、12月工资发放明细及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提交清单各1份、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未能给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为被告垫付工资款共计613213.12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垫付的工资款613213.1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496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还款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