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勇与任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任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肖勇,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任申涛,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被告任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申涛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申涛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鸿雁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