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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利荣与叶奶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荣,叶奶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胡利荣,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叶奶有,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利荣与被执行人叶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4月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利息按照225926元计算,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