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庆余与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80-1号原告:侯庆余。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彦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余诉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侯庆余提供其所有的楼房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庆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侯庆余提供担保的楼房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