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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陈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14号原告:林丽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鸿琳,女,1991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华诉被告陈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鸿琳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瑞都国际公寓楼2312号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林丽华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万豪(城市广场)小区20#楼201单元房一套;二、查封被告陈鸿琳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瑞都国际公寓楼2312号商品房(包括A、B单元)。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欣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全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