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执恢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伟哲与王平和为民间借贷纠纷注销抵押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恢字第058-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哲,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平和,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哲与被执行人王平和、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2)沙执恢字第0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永辉花园小区9#-1-3-301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邢市字第1121**号)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伟哲抵偿债务。因该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目前本金利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邢市字第1121**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石社民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