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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根民与周顺述、沈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顺述,沈红英,石根民,肖丽明,周家好,周子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述。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根民。原审被告:肖丽明。原审被告:周家好。原审被告:周子翔。法定代理人:肖丽明,系母亲。上诉人周顺述、沈红英因与被上诉人石根民、原审被告肖某、周家好、周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顺述、沈红英又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顺述、沈红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顺述、沈红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周顺述、沈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