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栋当与白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栋当,白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3号原告林栋当,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志辉,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栋当与被告白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栋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栋当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诗平 关注公众号“”